热搜: 保健品  周黑  海产品  烟台  奶粉  黑作坊  黑窝点  食品  小龙虾  葡萄酒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法规动态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释义(第一部分 绪论 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法律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4  来源:全国人大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扩大,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加,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这种监管制度应当是适应当代经济文化交流特点的,所以建立现代海关制度成为现实的需要,也是海关立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建立现代海关制度这个目标,必须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海关法律制度,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久前进行的海关法的修改,就是这种密切结合的具体体现,新的海关法成为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卞耀武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扩大,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加,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这种监管制度应当是适应当代经济文化交流特点的,所以建立现代海关制度成为现实的需要,也是海关立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建立现代海关制度这个目标,必须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海关法律制度,这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久前进行的海关法的修改,就是这种密切结合的具体体现,新的海关法成为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
 
  新修改的海关法是2000年7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共对海关法作出七十一项修改,修改后的海关法条文由原先的六十一条增至一百零二条,在增加一批新的条文的同时,也对原有的条文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在表决海关法修改决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32人出席,其中赞成的为108票,反对的为7票,有17人投了弃权票。以多数票通过。
 
  为了有助于对修改后的新海关法的了解,下面对立法背景、重点问题、基本规范作一些介绍和分析。
 
  一、海关法的制定与修改
 
  新中国的海关法制定于1987年,当时,改革开放政策的积极推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迅速扩大,不仅都需要加强对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而且需要使监督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尤其重要的是要在规范中体现和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国家的利益。同时,海关经过几十年的变化,在起伏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在总结过程中认识到,在我国需要确立一个相对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或者说需要有一部法律来确立海关制度的基本规范。就在那样的背景下制定了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当时所积累的经验,体现了已有的政策方针,考虑了立法时的现实需要。这部法律在实施后的十余年中,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促进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走私犯罪活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和实施海关法后直到这次修改的十余年,是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对外贸易迅速增长,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在这样的大环境中,进出关境监督管理在丰富的实践中积累了新的经验,也面对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比如,走私活动猖獗,查缉走私的斗争日趋艰巨;海关监督管理的制度应当适应监管的需要;海关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消除海关执法腐败;海关的监管行为要提高规范化水平,由于海关监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的则应当明确;海关的监管措施在法律上也需要完善等。此外,我国还在国际海关义务方面作出了若干承诺,也应履行。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和新的需要,对海关法作出修改就是必要的,也是我国海关法律制度在发展和改革中逐步完善的必然过程。
 
  2000年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海关法的决定,完成了海关法的修改工作,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明确海关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这项修改的关键是将原有的“法规”两字改为“行政法规”,表明海关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只能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2.确立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的侦查走私犯罪的体制。
 
  3.明确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4.在海关的法定体制中,将直属海关与隶属海关的层级关系和权力层次作出明确划分。
 
  5.将海关的权力行使延伸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的特定地区。
 
  6.增加规定,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过批准可以查询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7.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基本体制。
 
  8.明确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
 
  9.确立了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基本行为规则。
 
  10.完善了海关所建立的对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11.明确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12.充实了关于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的规定。
 
  13.增加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的有关内容。
 
  14.增加了关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规定,同时也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确立了规则。
 
  15.增加了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规则。
 
  16.增加了关于海关稽查的基本规定,使这一制度在法律中确定下来。
 
  17.明确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18.补充和增加了关于海关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规定。
 
  19.确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并增加相应的一章,对海关事务担保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
 
  20.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共有11条,对海关队伍建设,海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规则,专业人员任职要求,业务培训和考核,关长定期交流,执法活动的监督,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等,都作出了基本规定。
 
  21.法律责任由原有的十条增加到十八条,新增内容较多,原有条文也作了重要改动,体现了这次修改的指导原则。
 
  22.对一些新的用语作出了界定,表明其含义。
 
  上面列举的海关法修改之处,只是其主要的部分,修改内容的具体分析和修改的意义,将在有关部分结合其他内容进行阐述。总之,这次海关法的修改,经过较为充分的酝酿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总结了来自海关监管实践的经验,研究了当前的执法需要,注重我国的国情,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针,以及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达到了预定的修改目的。经过了大幅度修改后,出现了一部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适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需要的新海关法,这是有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凡是与海关制度有关系者,都应关注海关法的修改和新海关法的实施。
 
  二、海关的性质
 
  海关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是可以直接决定海关法内容的,而海关法则是反映海关性质的,或者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海关的性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两者关系的实质。应当从这种关系中去理解海关法的一些重要规定,考虑海关法为什么作出这些规定,而这些规定最重要的、实质的内容是什么。
 
  1.海关的产生根源
 
  应当认识到,海关的产生根源是由于国家的产生,它是国家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由于有了国家才会有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才会有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往来,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在这个基础上,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设立海关,对出入境的货物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尽管海关的具体组织形式有所不同,或者有些任务也不同,但是海关的基本性质是有共同之处的,也就是海关是由于国家的需要而设立的。中国海关的设立也并不例外,它是由于国家的需要才设立的,虽然曾经有过曲折起伏,但最终还是证实国家是需要建立海关的。海关法的制定和这部法律所确立的基本规范,就是国家的这种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理解海关法的最重要的起点,或者说是实质所在。
 
  2.海关的基本职能
 
  海关是因国家的需要而设立的,国家的需要不仅是一个明确的前提,而且是具体的也就是有具体内容的,体现在设立海关上,它就是要求海关体现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反映和维护国家的利益。这种具体的国家需要,决定了海关的基本职能,确定了国家设立海关所要发挥的作用。海关法的制定与完善,正是围绕着将海关基本职能具体化、规范化进行的,当然,中心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海关的基本职能。因此,海关法的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至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立法的指导原则都是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是反映了海关的基本性质的。所以,要理解海关的基本性质,就要考察它的基本职能,而要把握海关的职能作用,又离不开对海关性质有明确的认识,这两方面的正确结合体现于海关法所确立的法律规范之中。海关法的法律规范的形成,立足于体现海关的性质,同时又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具体的表现为海关职能作用的行为规则,这正是海关法所具有的实际意义。
 
  3.海关的法定性质
 
  海关的性质不仅是理论上的阐述,也不限于是政府文件上的表述,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这种界定既是将海关在法律上作了定位,也是为了使海关的性质得以有效的体现。在海关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项规定是对海关性质在法律上的准确界定,它表明:一是,海关是国家机关,这就是由法律赋予了海关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二是,海关是监管进出关境的,这就确定了海关的工作职责,它是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直接有关的,为国把关,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维护者;三是,海关是监督管理机关,这就明确了海关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
 
  4.海关的主要任务
 
  海关的基本性质、基本职能都是需要体现在海关具体任务之中,海关的具体任务也是由其性质、职能作用所决定的。海关的任务主要有五项,即:进出关境监管、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其他特定的海关监管事项。通过这些任务的执行,以达到实施国家法律,保护国家关税,维护进出关境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的目的。所以在海关法中确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些任务都是与海关性质相符合的,正是海关所要发挥的职能作用。
 
  三、海关的体制
 
  海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特定的执法任务,从而形成了与其性质、任务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工作体制、管理体制,为了使这种体制规范化,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有效地行使海关的法定权力,因而在海关法中对海关体制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尤其是在这次海关法的修改中,作出了若干重要的、新的规定,使海关体制更能适应海关执法的需要,符合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要求。
 
  海关法中所确立的海关体制,在领导关系、机构设置、职权配置等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海关总署
 
  这是海关系统中的集中统一的指挥机关、管理机关,处于这个系统的首脑地位。对海关总署的设置和法律地位,海关法的规定为: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在这项规定中不仅明确了海关总署的领导地位,而且在海关法中还同时明确了海关总署在整个海关系统中实行的是垂直领导的体制,所以海关法还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法关于海关总署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正是反映了海关的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保持对外的统一性,统一执法,有统一的规章制度,要求指挥有效,协调一致。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要求来说,也是需要有一个发达的、强有力的首脑机关的,海关法关于海关总署的规定,是必要的,适宜的。
 
  在海关法中,还有多处直接对海关总署的职责作出规定,也都是以上述对海关总署的定位为根据的,在体制上是一致的。
 
  (2)海关设置
 
  海关机构设置是与海关体制相适应的,设置什么样的海关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取决于海关体制,在这些方面海关法所作的主要规定有:
 
  一是,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二是,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是一种垂直领导的关系。
 
  三是,海关分为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两个层级,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这种对海关层级的划分是这次修改海关法时作出的,目的在于使海关的层级清晰,职责分工周密,有利于提高效率,正确地行使权力。
 
  四是,明确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时,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对海关总署负责。
 
  (3)确立侦查走私犯罪的新体制
 
  在新修改的海关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同时还明确了这个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法律依据,这就使这个机构的性质、作用更为明晰。在海关法中,还对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事项作出规定。上述新体制的确立,符合了海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进一步的要求,适应了完成海关任务的需要;同时也是遏制走私犯罪行为,强化打击走私工作的必要法律措施。
 
  (4)明确海关与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项是需要加以注意的,一是,明确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由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二是,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海关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或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四是,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以上四点,既体现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又正确处理了海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关系,反映了海关体制的特点。
 
  通过上述各项规定,表明中国已经形成一个规范的海关体制,它是海关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中国的实际,也是出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海关体制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是稳定的、有权威的,关键在于它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四、海关的权力
 
  海关的权力在海关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应当对这项内容或者说对海关权力有正确的理解,才能增强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首先,海关权力中所指的权力,是一种能够作出决策并且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使之获得普遍遵行的社会能力,海关作为国家监督管理进出关境的机关是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的,只有掌握了这种权力才能实现海关的职能作用。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海关是否需要这种权力尤其是其中的某些权力的议论,议论中多数人还是认为海关是需要有与之职能相适应的权力的。
 
  第二,海关的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也就是海关代表国家作为行使权力的主体,它不同于国家权力以外的一些权力,国家权力是有强制性的,可以以强制手段行使这种权力。海关的权力在国家权力中又是一种行政权力,它是由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行政手段行使的权力,这些都是海关权力的重要特点。
 
  第三,海关的权力必须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海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超出法律所授予权力的范围滥用职权,面对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怠于职守、有失职守,都是有悖于法律的,不被允许。
 
  第四,海关在行使法定权力时,所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海关作为依法行使权力的主体,受其监督管理的人和事,处于被约束的地位,应当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尊重海关的权力。
 
  按照以上对海关权力所作的分析,应当肯定,海关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是需要赋予其相应权力的,因此在海关法中对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
 
  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法的可以扣留。
 
  2.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对其中与违法行为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4.在法定区域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实行海关扣留。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扣留。
 
  5.可以查询走私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对违抗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或者个人,海关有紧追权。
 
  7.海关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8.依法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上面提及的是海关权力的主要内容,在具体行使时,则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条款所确定的具体权限、程序。海关权力是严肃的,既不能怠于职守,又不能滥用职权。关于海关权力的大小,在立法中可以有争论,但在海关法依法施行后,海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被海关监管的对象必须尊重海关的法定权力。
 
  五、海关监管
 
  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是海关基本性质的界定,也是海关基本职能的确定。从而以这项法律规定为依据,对海关监督管理的任务、对象、程序等,在海关法中分别作了规定。
 
  1.海关监管任务
 
  海关监管的基本任务,就是代表国家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关境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海关所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工作部署,都是围绕实现这个基本任务的,海关法有关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与海关监管任务是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实质上就是将有关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付诸实施,而海关法则是为实现海关监管任务提供法律保障。所以,应当形成一个重要的观念,即实现海关监管任务是与实施海关法的规定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可分离。根据法律确定海关监管任务,而法律又是实现海关监管任务的必要保证。至于这两者也会由于现实的发展变化,出现需要调整的内容,那也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这样有利于建立稳定的海关监管的法律秩序。
 
  海关监管任务是有明确目的的,就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也就是为国把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的交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海关监管对象
 
  海关监管在海关法中是有具体明确对象的,这样使很复杂的监管情况集中到具体的对象上来,通过有针对性的也是覆盖面适宜的监管措施来实现监管任务。依照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监管对象为:
 
  (1)运输工具
 
  这就是将进出境运输工具纳入海关监管的范围,具体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海关监管中将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监管对象,主要是考虑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总离不开运输工具的载运,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实施监管。同时还考虑,物品的进出境总是与人的携带有直接关系的,因而将载运人员和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都列入监管对象。对运输工具的分类,实际上就是形成海关对水上运输工具、陆上运输工具、空中运输工具的监管。
 
  (2)货物
 
  这是将进出境货物作为海关监管对象,又称货物监管。具体的可以分为: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保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以及其他一些依法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中,对货物的监管是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宽、情况最复杂的一种监管,因此在海关法中作出二十三条法律规定,对不同性质、不同状态的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海关监管措施,这是在了解货物监管的规定时,应当加以注意的。
 
  (3)物品
 
  这是指将进出境的物品作为海关监管的对象,具体的包括个人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其他物品,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进出境物品与进出境货物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非贸易性的,后者是贸易性的,所以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3.海关监管程序
 
  这是指海关对其监管对象办理进出境手续的法定步骤或者有关规则,目的在于正确、有效地实施海关监管的各项规定。海关法对于海关监管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有利于保证实施海关监管,方便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关税征收,严格防止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有利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海关法在修改过程中是体现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这种要求的,也总结了已有的经验改进通关程序,力求处理好不断增长的贸易量,要求提高海关效率,增强海关反走私能力和打击力量,完善海关行政程序,保证海关有效执法等方面的关系。
 
  在海关监管程序中,监管对象不同,监管措施不同,因而监管程序上也有差别。进出境货物一般的监管程序是从申报开始,然后接受海关查验,再则就是依法征税,最后由海关签印放行;而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程序则为: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监督检查;其他的一些监管对象还有一些特定的具体的监管程序,如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等,则是依法施行,也是必要的,在海关法立法过程中,注意到了既要有效运用海关的执法手段,又要防止手续繁琐,影响合理的效率要求。
 
  六、海关征税
 
  海关征收的税有两种,一是依法征收关税,另一种是在进口环节代征的税。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任务之一,海关法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税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海关,所以它是国家税收,又因征收的环节而称关税。可以说,关税有以下特点:一是,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二是,在进出关境时一次征收,其后在境内不再征收任何关税;三是,关税以货币缴纳,又称货币关税;四是,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它不仅是重要的财政收入,而且是作为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关税按征收环节主要分为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在这三种税中,进口税是最主要的。对于关税如果按其计征标准,就有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等类别。从价关税是最基本的一种标准,它是按货物的价格来计征关税的,因此如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很重要的,所以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这里所指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的方法,不仅是当前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方法,而且是法定的方法。
 
  在关税征收方面,海关法规定的内容还有:
 
  一是,对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作出基本规定,使完税价格的计算有了法律依据,保护了国家的利益,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三是,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作出规定;
 
  四是,对关税征收的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五是,对税款的少征、漏征或者多征的处理作出规定;
 
  六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上述规定在海关法中确立下来,正是使关税征收更为规范化、法制化,建立完善的关税制度。
 
  七、几项重要的海关监管制度
 
  在新的海关法中,为了适应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海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我国的经验和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确立或者完善了一些重要的海关监管制度,比如:
 
  1.报关制度
 
  明确了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其委托他人办理报关手续,这是其一;其二为,明确了委托人与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的基本法律关系;其三为,规范了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或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从事报关业务活动。
 
  2.走私案件移送制度
 
  确定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不涉嫌犯罪仅限于是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处理,体现了海关统一处理的法律原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构(关),从制度上防止了以罚代刑。
 
  3.保税制度
 
  在新的海关法中,对保税制度作了大幅度的充实,不但对保税仓库增加了规定的内容,而且对保税工厂的设立和监管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样在海关保税制度中有了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三种形式,使我国在运用保税制度方面的经验反映在法律上,同样也使保税的做法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在海关监管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制度,根据已有的经验和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的需要,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这项制度所涵盖的是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具体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规定执行。有关的保护程序、保护方式则是制度化、规范化的,既有利于发挥海关这个重要环节的保护作用,也可以说是海关监管任务增添了新的内容。
 
  5.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在海关法中为这项制度专设一章,这是在海关监管中引入了担保制度,但是又并非简单照搬,而是按照海关监管的特点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海关事务担保是一种对履行海关义务所作的担保,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合法的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又使国家的关税等得到保证。所以海关法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除了规定货物放行外,还有其他担保事项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规定。这也就是意味着海关法中有关海关事务担保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这项制度的所有内容,而是还会在进一步的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确立新的规范。应当说,在修改海关法时,设立海关事务担保一章是海关法律制度的一项颇有价值的进展。
 
  6.预归类制度
 
  这就是在海关法中所规定的,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这样做使进出口商可以预知所欲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收的要求,是有利于正常进出口的。同时,海关法还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这样就是相同的情况执行相同的规则,避免了执法上的随意性,也防止不同海关在执法中出现的一些偏差,而有利于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在海关法中还规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这项要求更会使预归类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它要求这项制度是公开的,为有关的进出口行为提供预知税赋的机会,也使公众能对海关执法进行监督。
 
  在海关法修改中,还对一些制度作了修改、完善,也是整个海关法律制度的组成内容。各项海关监管的具体制度,虽然具体要求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都有很紧密的联系。
 
  八、强化执法监督
 
  从一开始审议海关法的修改议案,就很快反映出要求加强对海关执法监督的意见,包括必须重视队伍建设,遏制执法腐败,建立监督海关执法活动的必要制度,尤其要体现在赋予海关很大的执法权力时,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措施等项内容。于是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多方面的意见和现实的需要,拟出了在海关法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的方案,很快得到了积极的支持和肯定,经过修改后,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的内容。
 
  海关法所确立的执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为:
 
  一是,明确海关执法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将依法接受监督作为法定义务。
 
  二是,明确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禁止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串通走私,非法扣留、检查和限制人身自由,以权谋私,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私分、占用走私货物、物品,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有的还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是,加强海关队伍建设,促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并成为法定的要求,依法使之制度化。包括专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招收工作人员程序和录用原则,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任意而为的,违法行事者将在法律上被追究责任。
 
  四是,确立海关关长定期交流、考核制度,加强了对关键职位、关键人员的监督。
 
  五是,重申海关执法应当受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且进一步明确受监督的事项。
 
  六是,确立海关内部监督制度,包括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对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七是,确立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应当权责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因为这是实行内部监督的有效制度,不相容的岗位应当分离,只有分离才能有制约,实行制约必须以分离为前提。
 
  八是,确立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制度。
 
  九是,确立海关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的回避制度,即法定回避制度,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这些执法监督措施的制度化、规范化,并能有效实施,将大大有益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公正执法,防止执法腐败,这是海关法修改的一项积极成果。
 
  九、关于法律责任
 
  修改前的海关法中共有法律责任十条,修改后增至十八条,它不仅表明新的海关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增多,而且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也加大了,特别是重点突出地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1.走私行为
 
  在海关法中将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区分为走私行为和走私罪。首先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尚不构成犯罪的,则实施行政处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2.走私罪
 
  对于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走私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第三章中专门有一节为走私罪,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所列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并且按照不同的罪名分别规定了刑事处罚。
 
  3.按走私行为论处
 
  在海关法中还对两种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即:一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收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对这两种行为,海关法中明确按走私行为论处,这表明它们还不属于是走私行为的本身,因为如果本来就是走私行为,就不必作为按走私行为论处了。但是应当肯定这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和应受的处罚与走私行为是相同的。这两种行为按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面三点叙述可以看出,对走私的处罚有四种,即:走私行为、走私罪、按走私行为论处、按走私罪论处。
 
  4.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通谋走私
 
  在海关法中将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了海关单证的正确性、有效性,破坏了海关监管活动。在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中,只要有其中的一种就是违法犯罪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这些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连同前段所述,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这是指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还不是走私行为的,也应当给予处罚,所以在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了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违法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业务是否规范,关系到维护海关监管秩序,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因此规定,未取得合法资格而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违法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这样规定是必要的,严格地规范报关行为,有利于实施海关监管,这也是现实的经验教训所证实的,惩处违法的报关行为,可以防止扰乱海关监管秩序。
 
  7.严惩索贿、受贿、行贿
 
  在海关法中对海关工作人员索贿、收受贿赂行为规定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明确地对行贿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且这项规定是针对海关执法行为的。海关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有以下三层意思:一是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不得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这是一种特殊的行贿主体,如果有行贿行为,不但要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追究责任,而且要受到海关法所规定的处罚;二是明确如果发生上述行贿行为的,即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这就是将其清除出报关领域,需要注意的是受这种处罚的不仅是报关企业,而且包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三是明确行贿行为如果构成行贿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将被永远禁止取得报关资格,即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除了上面分析的七点外,海关法还就修改后的许多行为规则如果被违反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前后是相对应的,目的是要促使人们遵守已经由法律确定的规则,违反了是要受到处罚的。这些法律责任中,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区分不同的行为,分清所要承担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受到不同的处罚,或者依照法定的规则进行处理。比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明确由海关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别设备,规定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这就体现了海关体制的特点和关税的性质;又比如规定了,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海关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明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体现了海关法的立法目的,也表明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海关事务,在国内涉及到对外开放方针的执行和大量的对外交流合作的事项,在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明显的涉外性特征。因此,必须重视海关法这部法律和有关的海关法律制度,从研究到实施运用都是重要的。如果联系到现实中反映出来的情况,受到海关监管的对象,应当知道海关法的规定,并切实遵守其规定,提高守法的自觉性。作为执法者的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尤其要重视海关法,认识自己执法权力的来源、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最基本的不可逾越的规则,秉公执法,严肃执法,对国家、对社会、对执法者自身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