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 2787-8000轉7343
(四)傳真:(02) 2653-1062
(五)電子郵件:xenia26@fda.gov.tw
第1021302014號公告.PDF
預告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pdf
預告草案.pdf
含有致過敏性成分其食品原料及其製品之參考指引(草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