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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建议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要求的请示》答复的函(质检食监函〔2010〕2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0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 18号)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有关要求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 18号)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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