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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核心提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关于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在《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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