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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赣农办牧〔2017〕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2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核心提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是饲料生产不可或缺的添加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紧制定出台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赣盐改办〔2017〕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现发布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局、省直管试点县农业(市)(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农粮)局: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是饲料生产不可或缺的添加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紧制定出台全省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赣盐改办〔2017〕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保障机制。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监管,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食盐市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是加强生产监管。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抓好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的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生产企业,严厉查处不符合生产要求的企业。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流向可追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
 
  三是加强经营监管。针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针对购买者建立“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严肃查处购销无证无号产品或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行为。
 
  四是加强使用监管。对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规定,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要以推进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为抓手,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货查验和检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使用情况,严格防止转手倒卖行为,严肃查处使用无证无号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中,要主动作为,对流入食盐市场问题给予重点关注,严加防范,收到盐业等有关部门通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涉嫌将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要积极支持开展追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和流向食盐市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努力确保监管到位。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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