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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农规〔2017〕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4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核心提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严格对照国家和省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一轮清理。清理情况报经委党组会议审定,决定废止《江苏省水稻不育系鉴定暂行办法》(苏农业〔2007〕41号)。
各设区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委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严格对照国家和省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新一轮清理。清理情况报经委党组会议审定,决定废止《江苏省水稻不育系鉴定暂行办法》(苏农业〔2007〕4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该文件不再作为我委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各相关处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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