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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8〕6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公开加工过程,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监二〔2018〕32号)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工作,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 “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新食药监食〔2018〕6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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