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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18〕20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0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8〕32号)要求,为切实解决畜禽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山西省农业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2018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的进行。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8〕32号)要求,为切实解决畜禽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监管,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省农业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现将《2018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2018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
 
    “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好2018年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以实施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推进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宣传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重点,以落实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目标,保持高压态势,规范企业内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屠宰企业建立标准操作规范,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畜禽屠宰生产活动。鼓励屠宰企业申请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ISO)等认证,提升屠宰企业管理能力。建立屠宰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督促屠宰企业规范质量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督促屠宰企业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做到制度到位、机构到位、设备到位、人员到位,加强从畜禽入场、静养、屠宰、检验、到产品出厂整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屠宰企业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程,提升屠宰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紧盯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管理,特别是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监管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资格清理、压点提质力度”的精神,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强化“代宰”行为管理,有“代宰”业务的屠宰企业,要与待宰者签订委托屠宰协议,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持续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根据国家在畜禽屠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政策、新要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共同对畜禽屠宰企业逐一进行资格审核清理,加快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坚决关停不符合规定的屠宰企业,为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二)深入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按照农业厅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各市要在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切实抓好专家队伍组建培训、法规政策宣传、技术示范指导、督导检查工作,优化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推出一批标准高、管理严、质量优、品牌响的标准化屠宰企业。
 
    (三)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向未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检验合格的其他畜禽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检验合格标签。严格落实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对“瘦肉精”检测阳性结果的,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活动。在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主动与市场监督机构联系,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底前)。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9月10日前各市将实施方案、宣传资料、媒体宣传情况(见附件1)电子版报省农业厅屠宰办。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8年9月初至10月底)。对辖区内畜禽屠宰厂点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所有屠宰企业台账及明细表,标明企业的所有情况,对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区、多发区开展重点巡查,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违法线索举报奖励机制,掌握违法违规线索,研究解决方案。
 
    11月10日前各市将排查表(附件2、3)报省屠宰办。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5月底)。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联合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化解风险隐患,取缔不合法和严重违法的屠宰企业。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6月)。全面总结“扫雷行动”情况,系统梳理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不足,借鉴和推广经验做法。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规范畜禽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大经费投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着力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水平,切实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市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或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各地要统筹协调,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追溯体系和企业诚信体系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督促畜禽屠宰厂(场)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证章使用、“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市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宣贯力度,加强整治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合格肉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线索开展监管执法。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市要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9年7月15日前报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市在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送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王志强
 
    联系电话:0351-4164468
 
    电子邮箱:sxnyttzb@163.com
 
    附件:   1.“扫雷行动”媒体宣传情况统计表.docx
 
       2.“扫雷行动”屠宰企业排查统计表.docx
 
       3.“扫雷行动”屠宰企业排查统计表(续).docx
 
       4.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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