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保健品  烟台  周黑  海产品  黑作坊  黑窝点  奶粉  小龙虾  全聚德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律法规 »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监食经〔2018〕6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得到逐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但从各地监督检查结果和近期媒体相关报道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存在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得到逐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稳步提升。但从各地监督检查结果和近期媒体相关报道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仍然存在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然存在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办法》的落实情况;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检查时间
 
    自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1月底,为期4个月。
 
    三、检查重点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通过严格审查杜绝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三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四是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五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六是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五是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六是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将专项检查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自查。各地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对备案、审查登记、公示信息、抽查和监测、配送过程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打击力度。各地要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监测、线下检查和抽检监测等措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鼓励投诉举报,强化社会共治。各地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公开投诉举报方式,鼓励送餐人员举报取餐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餐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开餐食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附件: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9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