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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18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6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为全面掌握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粮食储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查清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二)清查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先行试点,创新方法。结合实际,先选择部分市州开展试点,排查梳理问题隐患,探索多渠道问题线索发现机制,积累库存清查经验,验证清查方法的科学性,测试并熟练大清查软件基本功能,评估大清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量,优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为2019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1.清查时点。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
 
    2.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3.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四)试点范围。
 
    省政府确定天水市、武威市为大清查试点。其余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甘肃矿区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大清查准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试点。
 
    二、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分前期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2018年11月30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10月7日前)。
 
    试点市按照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建立协调机制。试点市要按照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要求,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业、统计、农发行、中储粮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所辖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县级协调机制,按照职责组织县域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细化工作方案。试点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对人员调配、方法步骤、责任划分、案件核查、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安排。
 
    3.组织粮食库存数据分解登统演练。为确保分解登统库存数据完整准确,试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储粮和省级储备粮有关单位的协助下,组织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进行分解登统预报演练,总结经验,细化要求,为正式填报数据打好基础。
 
    4.开展人员培训。在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市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参加清查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是准确掌握大清查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大清查应用系统。
 
    5.做好其他基础准备。试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储粮和省级储备粮有关单位的协助下,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账务处理、业务资料整理、必需的检查工具配备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10月8日至11月15日)。
 
    1.企业自查(10月8日至20日)。试点市要按照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组织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并通过大清查软件填报相关检查数据。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融合进行的要求,先于数量清查,提前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并制定相应的扦样检验实施方案。样品的检验工作由纳入大清查检验名录的机构承担。企业要派人协助扦样,不单独组织扦样检验。
 
    2.自查督导(10月8日至20日)。试点市要按照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要求,会同县级协调机制,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明确督导工作内容,做好企业自查督导,做到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
 
    3.省市普查(10月21日至11月15日)。试点市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组织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全面普查。市级普查期间,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开展随机督导检查。
 
    4.国家抽查(11月15日前)。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10个联合工作组,由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司局级干部带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跨省交叉执法检查。粮食质量抽查扦样比例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5.案件核查(大清查试点期间)。试点市要按照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要求,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大清查试点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11月16日至30日)。
 
    1.问题梳理汇总整改。对大清查试点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报送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销号整改,重大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逐级督办整改。
 
    2.试点结果总结上报。试点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大清查检查方法的科学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于今年11月20日前向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试点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试点市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对大清查检查方法的改进意见。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省大清查试点工作报告,按时报告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强化责任
 
    (一)自查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
 
    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试点市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试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三)抽查责任。
 
    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清查工作是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试点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工作进度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环节工作有机衔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清查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依法依规检查。
 
    试点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清查试点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创新工作方法。
 
    试点市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严肃清查纪律。
 
    试点市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试点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政策性粮食数据等保密工作,同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案件核查。
 
    试点市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试点经费。
 
    试点市要本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试点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七)注重宣传引导。
 
    试点市要面向社会,加大清查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其他事项
 
    试点结束后,将于2019年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期间试点市要重新核实截至粮食库存大清查时点的统计库存数据,逐级上报至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省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随机进行抽查复核。试点清查发现的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整改到位的,不再列入2019年全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问题清单;未整改到位以及新发现的问题,按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统一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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