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应急 通报办法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附件: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
2.未直接送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上采用或备查。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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