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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银川市人大
核心提示:《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批准  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7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按照《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买受人或者承租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餐饮服务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登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提交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中与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填报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一)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食品复热的;
 
    (二)不设明火灶头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等的。
 
    前款规定的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扰检查。
 
    第十一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炭、树木、秸秆、锯末等高污染燃料。
 
    提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外的餐饮服务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改造升级安装先进的油烟净化设施,提升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第十三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场所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鼓励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费用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餐饮服务单位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使用专用烟道,不得利用城镇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油烟。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公共雨水管道。
 
    餐饮服务场所位于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排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
 
    餐饮服务场所位于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噪声等行为的警示标志,对用餐人员喧哗、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二十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档案,记载奖惩、环境信用评价情况等经营者信用信息,并推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行为,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备案内容失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罚款;经营期间擅自停运、不正常使用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或者修改监测数据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利用城镇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噪声等行为的警示标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属于依法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生产经营服务行业。其中,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专用烟道,是指符合环保、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建筑物配套设立的烟道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的外置烟道;
 
    (三)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施行的《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治条例》的说明
 
    ——2018年7月26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纳影丽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及过程
 
    《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自2007年7月1日施行至今,为我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矛盾,而现行的法规已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同时,现行条例中部分内容与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且制定时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分别于2015年、2016年完成了全面修订,2017年11月1日,自治区也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市现行条例中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故亟需修订。
 
    为了确保《条例》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多次讨论。在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总结我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管工作的实际,又组织相关人员到广州、珠海、南宁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汲取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上位法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银川日报、银川人大网、银川市政府门户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具体的帮助和指导。4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归纳整理的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大会表决。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法律主体责任。本次修订中将现行条例中关于娱乐业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同时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名称修改为《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协调、监督职能。
 
    三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职责。为更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十六条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权利赋予县(市)区人民政府。这样规定更加符合现实,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是贴近实际,区别对待。《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一)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明火灶头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等餐饮场所;
 
    前款规定的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是为了强化对餐饮业油烟的监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鼓励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油烟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费用和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餐饮服务单位承担,并应当与属地环保部门联网。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场所油烟在线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是增加了“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信用档案,记载奖惩、环境信用评价情况等经营者信用信息,并推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内容。
 
    七是根据上位法修改的情况,对原条例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予审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关于《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
 
    污染防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8年7月26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元德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6月15日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收到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报告后,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环保厅、质监局等单位的意见,并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常委会法工委、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列席,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定的处罚与对应条款行为不一致,扩大了处罚范围,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行为,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两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利用城镇公共雨水、公共污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经修改后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并将上述意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审查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2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元德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关于《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在合法性方面没有提出意见。
 
    法制委员会于7月26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对条例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建议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员会已将上述意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这个条例。
 
    以上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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