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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2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要求,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在河北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原省质监局审查事务中心、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要求,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在河北落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适用于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内的产品。主要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凡河北省内上述产品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等事项,均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申请人登录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https://www.hebqts.gov.cn/bsdt/fwcjmn/scxkz/)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告知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三、各市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

四、全覆盖例行检查由各市局具体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并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例行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符合《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中法定条件(含实施细则要求)的情况以及其他承诺内容的践行情况。例行检查结果由市局检查人员在检查任务完成后3日内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结论不合格的,立即启动撤证程序并予以从重处罚。撤证程序按照《河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冀质监规〔2018〕1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积极稳妥实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改革。同时,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流程中需要改进的内容及时向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反馈,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持续强化后续监管,着力提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
    附件1.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3.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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