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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有关事宜进行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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