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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8〕9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三年行动计划,依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定了《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工作会议、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三年行动计划,依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总体要求和安排,结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了《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4月12日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部署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推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大三年行动计划,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瓜果主产区为重点,聚焦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管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推进年活动,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二是加强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电子档案和追溯管理。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养一批科学用药技术骨干,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推进科学选药用药。(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液进行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牛羊等活畜交易场所的监管,禁止无检疫证明,无收购贩运记录的活畜进入交易场所。四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养殖场(户)要求进行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此项行动由饲料处、屠管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兽药(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药(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提高兽药质量和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药(抗菌药)生产经营。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规范兽用原料药经营行为,严禁将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人用药和违法销售禁用兽药以及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二是规范兽药(抗菌药)使用。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药(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禁用兽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线上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网络销售市场。(此项行动由医政药政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从严掌握生猪屠宰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此项行动由屠管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我区主要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为重点药物,开展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重点养殖地区,摸清养殖场(户)底数,逐步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完善数据库,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品标签制度,推进行业自律,强化诚信建设。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强化养殖企业(场、户)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三是加强监管责任落实。生产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情况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强化产地鱼产品监督抽查,加大抽检数量,掌握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状况。积极推进检打联动,确保阳性样品生产单位的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加强渔政执法工作,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依法销毁不合格水产品。(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业主产县、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结合奶站和运输车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监测等方式对全区生鲜乳和收购站进行全覆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增加散户奶抽检频次,加大奶畜散户养殖规范管理力度。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厅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在春耕等重点时节,从产、供、销三方面同时发力,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农资打假的重要抓手,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针对农药隐性成份、兽药非法添加、种子无证套牌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举办全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农资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三是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农资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针对假劣农资举报案件,构建快速处置机制,防范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问题。(此项行动由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地农牧业部门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监管名录。旗县级以上农牧业部门要结合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018年年底前,全国粮食大县、“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要基本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地农牧业部门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地农牧业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盟市农牧业局请分别于2018年7、10月和2019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的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农牧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农牧业厅监管局联系人:陆荣杰;
 
    电话:0417-6652070;电子邮箱:nmglurongjie@163.com。
 
    附件:   (质发91号)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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