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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卫健委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皖卫食品发﹝2019﹞148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组织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指南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优化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依法对生产食品的安全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本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指标的应依照本指南备案,并对备案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应当做好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咨询答复,为企业备案提供优质服务,对已发布的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是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唯一备案平台。企业应当依照备案平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完成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包括:
 
  (一)网上注册。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企业信息注册。
 
  (二)上传资料。登录备案平台上传备案材料包括: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附件1);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所有材料均需上传原件。
 
  (三)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企业应当对公示期收到的质疑意见进行处理,合理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以说明。
 
  (四)完成备案。公示结束后,备案企业自主确定是否完成备案程序。对完成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平台生成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完成备案的凭证。
 
  第六条 企业可自主在备案平台对已发布标准进行修订和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重新修订或废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配方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标准有关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备案平台提供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公开的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本省企业备案的公示阶段、已发布生效、已修订和废止的标准,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负责备案平台的建设、技术维护、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信息公开更新,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培训、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测和管理(广德县、宿松县备案标准分别由宣城、安庆市代管)。
 
  (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及时受理和核查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问题。
 
  (二)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备案的标准及时全覆盖开展监测,并做好每个备案的监测记录(附件3)。
 
  (三)监测时发现企业上传的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或上传与标准备案工作无关资料的,将不予备案。企业对不予备案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测内容和时限要求:
 
  各市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比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妥当;
 
  2.是否使用国家禁止的原、辅料;
 
  3.食品安全指标是否合理、科学;
 
  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食品标签、标志、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5.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否具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明,企业标准中的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批准证明中的技术要求;
 
  6.标准中可能涉及到的其它食品安全相关内容。
 
  标准监测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投诉核查、日常监测中发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在备案平台上告知辖区内当事企业进行修订,拒不修订的,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指南实施时,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指南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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