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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1  来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0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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