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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0〕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5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8日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
 
  农产品生产主体是指,在山东省区域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在山东省区域内从事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综合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良好诚信生产经营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分别纳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建立评审专家组,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情况以及红黑名单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
 
  (一)连续三年以上生产证照齐全,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四)农业标准化生产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情形。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A+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
 
  (一)连续三年以上生产经营证照齐全,未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二)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三)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推行农业投入品连锁式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的情形。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D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产品两次及以上的。
 
  (二)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中认定为D级且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被行政、司法机关予以处罚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严重违规进行非法添加的;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判定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产品两次及以上的。
 
  (二)未办理行政许可,超范围生产经营的。
 
  (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建立农业市场主体信息库。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市场主体信息库。
 
  (二)信用征集。按照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区域内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市场主体实施信用信息征集和动态管理。
 
  (三)初步认定。信评办根据基础信息记录,形成红黑名单初步认定对象。
 
  (四)信息核实。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信息进行核实。列入黑名单的需书面告知拟列入对象。
 
  (五)公示公布。信评办组织专家对核实后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进行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无异议,通过正式文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系统予以公布。
 
  第九条  红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类别(农产品生产主体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文书文号、公布日期、生效期限等。
 
  黑名单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主体类别(农产品生产主体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失信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名称及日期、黑名单有效期等。
 
  第十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生效期限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取消有关认证,实行联合失信惩戒。
 
  第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期限为长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列入红名单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当红名单对象信用等级下降且保持6个月以上,取消红名单资格,两年内不得列入红名单。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当事人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的,从黑名单中移除,相关信息作为信用档案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失信主体当事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对已知失信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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