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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农办质发〔2020〕24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8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28号)要求,2020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119项。其中:制定112项,修订7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0年辽宁省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28号)要求,2020年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119项。其中:制定112项,修订7项。现将计划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有序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最新的《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计划,拟定标准草案,确保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应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高校、检验、认证、管理等行业龙头和权威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标准质量,强化标准推广应用性,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和适用性。

    二、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新机制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的最新要求,新发布的地方标准应在前言中增设标准信息反馈渠道。即在前言部分应加上“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附:标准归口管理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

    三、严格执行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期限

    标准制订计划完成期限为18个月,修订计划完成期限为12个月。即立项的标准制定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修订计划完成期限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相应时限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完成标准起草任务后,应及时与我厅沟通,并由我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超出上述起草期限的,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查申请。确需延期的,起草单位需提前向我厅报送延期说明,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补助经费的项目为70项(备注为A类),请务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标准发布和补助经费申请事宜,2022年完成发布的标准将不再拨付补助经费。备注为B类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提供补助经费,备注为   C类的无补助经费。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马京京

    联系电话:024-23447862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附件:2020年度辽宁省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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