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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修改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甘环公告〔2020〕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31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20〕43号),经省生态环境厅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20〕43号),经省生态环境厅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三个规范”工作的通知(甘环评发〔2016〕28号)
 
    2.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7〕4号)
 
    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科发〔2017〕1号)
 
    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环办发〔2017〕 109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19〕44号)
 
    删除“附件:甘肃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实施方案”的“三、试点内容(一)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中的“收集网点必须与我省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签订转移协议或合同,并到所在市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2.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环办发〔2018〕96号)
 
    将“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的“三、具体工作措施(一)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第一主体责任”中的“对私营中小型企业业主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大执法监察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提请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修改为“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环保严重失信企业,在其落实完成有关整改措施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函(甘环发〔2018〕214号)
 
    删除“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企业服务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三、重点任务(八)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中的“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 称号企业建设项目使用”。
 
    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红黄牌管理制度》的通知(甘环办发〔2019〕5号)
 
    删除“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红黄牌管理制度”的“第八条 被‘红牌’警示的违法单位在警示期间暂停(新、扩、改)项目审批(环保治理设施除外)”,其后条序依次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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