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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 (甬农发〔2021〕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和省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春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全年粮食丰收保驾护航,决定于3月下旬至5月底,全市开展“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议和省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春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全年粮食丰收保驾护航,决定于3月下旬至5月底,全市开展“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实现“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为目标,按照“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部署要求,围绕保障春耕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原则,加大春耕农资产品特别是种子违法打击力度,坚决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为加快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市提供坚强保障。
 
    二、行动重点
 
    (一)农业投入品执法。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为重点,依托执法检查、质量抽检等手段,加大对下列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种子:以水稻、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种子、马铃薯种薯、进口种子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未审先推、未经登记发布广告推广、越区种植、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不规范、种子经营门店台账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2.农药: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开展农药实名制购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等违规行为。
 
    3.肥料: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4.兽药:严厉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以及销售未附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违规行为。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查无证生产、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严厉打击不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及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未批准使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6.农机:严厉查处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以及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等违法行为。
 
    7.网络销售假劣农资:广泛收集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线索,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通报协查等有关线索,及时会同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依法查处一批网络违法销售案件,形成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同步打击的新机制。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果蔬和畜禽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为重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果蔬产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规模种植业基地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物质行为、未执行安全间隔期规定以及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和未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
 
    2.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以蛋禽养殖环节为重点,组织开展兽用抗生素使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等违法行为;严查不执行兽用处方药和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用药记录等行为。根据投入品抽检计划,结合行动完成使用环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检任务。
 
    (三)动植物检疫和畜禽屠宰执法。以种子种苗检疫、动物卫生监督以及畜禽屠宰等执法领域为重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种子种苗检疫执法。重点检查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主体,严查水稻、柑橘和瓜类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育主体未申报产地检疫、未办理调运检疫行为;严查种子种苗经营主体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种苗(水稻、蔬菜、瓜类种子和柑橘种苗为重点)等违法行为。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重点在养殖密集区建立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加强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和研判会商,严查非法调运、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炒猪”行为,严厉打击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法行为。
 
    3.畜禽屠宰执法。畅通问题举报渠道,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加大排查和巡查力度,严查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和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三、行动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下旬)。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行动方式,找准着力点,做到精准发力。
 
    (二)执法检查阶段(4月1日-5月25日)。各地按职责利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双随机”要求组织开展农资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对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纳入重点抽检对象。落实“检打联动”,推动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建立健全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市局将抽调执法骨干适时组织开展交叉检查。
 
    (三)总结阶段(5月26日-31日)。各地根据检查情况,汇总信息、总结成效,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统计表上报时间按附表(附件1-3)备注的时间节点前上报,总结材料于5月27日前上报。联系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黄薇,联系电话:89385566。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事关春季农业生产安全和全年粮食增产丰收。各地要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协调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此次执法行动将纳入2021年度市、县(市、区)打击侵权假冒绩效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等考核,各地一定要精心组织实施好“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力量到位,并及时开展联合行动,打好农资打假组合拳。
 
    (二)提升监管合力。各地要加强部门内组织协调,理顺农业内部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衔接机制,各行业管理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交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牵头单位作用,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信息沟通,行动期间重大案件线索和需要跨区域协查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强化种子执法。各地要把种子执法作为此次“绿剑”行动的重中之重,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常规检查,通过质量抽查、明查暗访等途径,查找问题隐患,依法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一手抓重点突破,依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聚焦套牌侵权等问题,管好种子市场,保护好知识产权。加大执法力度,深化行刑衔接,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种业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四)严格执法办案。认真落实最严格监管的要求,围绕行动重点开展执法,要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领域,认真梳理,深挖源头,畅通投诉举报热线,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必要时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限期查办,查必彻底,做到“五不放过”,彻底切断利益链条,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对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一律公开,对需要依法实施禁业限制的坚决执行。
 
    (五)营造行动氛围。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农资打假行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和打假维权知识,推广安全用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产品,提高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能力。
 
    附件:   34关于开展2021年“绿剑”春季集中执法行动的通知.docx
 
    1.“绿剑”农资打假保春耕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
 
    2.“绿剑”农资打假保春耕执法行动大要案统计表
 
    3.“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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