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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粮办调〔2021〕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9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0号令)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2021〕10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和粮食局):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40号令)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2021〕10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二、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工商登记、粮食收购基本信息和企业承诺,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与注册号、收购区域与常年收购规模、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仓库地址及仓容规模、输送清理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仓储保管和质量检验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承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收购备案管理工作,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办理单位(部门)、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要采取现场办理、网上办理等多种方式,方便企业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引导企业学习政策、执行政策,利用当前粮食收购时机,督促粮食收购企业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二)认真落实取消粮食许可证,完善备案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变相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要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不断完善业务管理机构事前事中监管和执法督查机构事后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备案登记情况每半年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调控与储备处报送一次,今年9月15日前首次报告。

附件: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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