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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海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09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8月26日该国东南省(Sud-Est)家养动物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共计2500头后院家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1年9月19日,海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8月26日该国东南省(Sud-Est)家养动物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共计2500头后院家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海地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海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海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非洲猪瘟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海地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海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海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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