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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宣布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 (京管发〔2021〕1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6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文件和政策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对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城市管理委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或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市城管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文件和政策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对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城市管理委2021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文件内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或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联系人:范开花;联系电话:66056091)

附件

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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