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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3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预防和制止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预防和制止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1月23日至12月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HNSFLDJ@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二、传真至0898-66767722。

三、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4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311室,信封请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修改意见”。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统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的公平竞争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公平竞争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评估、会审、举报、抽查、考核、信息公开、政策措施动态清理等机制,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强化公平竞争理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公平竞争政策和法律制度列为重要培训内容,强化领导干部公平竞争理念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能力。政策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二章  审查机制与标准

第六条【审查基本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政企合作、土地供应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政企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

严禁违法通过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目录清单、资质认定、推荐指定、标准、备案等手段对本地和外地的企业、商品、服务实施差别待遇。严禁行政机关和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形式,形成单一市场主体垄断,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禁违法以所有制形式、经营者所在地、股权结构、商品或服务品牌等设定投标人资格。

第七条【内部审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方式、责任机构和程序。支持政策制定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实施统一审查程序。

第八条【独立审查制度】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设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鼓励探索第三方独立审查制度。

第九条【特别审查机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起草部门在提交政府审议前应当征求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条【审查流程】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属于审查对象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存档备查。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贸港对外商投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金融融资等领域进行正、负面清单管理或者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自贸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被调整适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外部协助审查

第十二条【咨询机制】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审协调机制】多个政策制定机关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政策制定机关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的,以及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可以向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以主动组织会审。会审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协助审查建议的效力】协助审查的建议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能代替政策制定机关最终审查结论。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十六条【宣传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共识,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舆论氛围。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管理】政策制定机关应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电子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建设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目录管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实施目录管理,列明政策措施的名称、文号、时间、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信息,每半年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就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

政策制定机关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依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专项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动态清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动态清理机制,对照政策措施目录,可以结合法律法规等清理工作,逐年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清理结果随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政策制定机关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

(二)每半年公布本单位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目录(含政策措施名称、文号、时间、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等信息);

(三)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情况和结果;

(四)对自查、抽查、督查、评估等发现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废止或者修改情况等;

(五)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

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总体情况;

(二)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结果;

(三)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工作总结】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抽查机制】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区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按照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部门年度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

第二十六条【约谈机制】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政策制定机关约谈制度,对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严重排除、限制竞争且不及时纠正的,约谈政策制定机关行政负责人并责令改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将改正结果及时报告约谈机构。

第二十七条【不配合工作的责任追究】 政策制定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抽查与评估拒不配合的,由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各级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责任追究但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已设定责任追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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