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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环办〔2021〕6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现请住所在深圳的环评单位和有关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

住所在深圳的环评单位,有关环评工程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环办〔2021〕63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现请住所在深圳的环评单位和有关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全面自查。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自查重点,对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前将自查报告、环评单位自查自纠表(附件1)、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报辖区环保部门邮箱。其中,环评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组织填写附件1和附件2,并附具与环评工程师签订的劳务合同、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应加盖环评单位公章、环评工程师签字。

(二)征集问题线索。企业和群众如发现“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挂靠”环评工程师或“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请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寄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信封备注“环评诚信档案”)。

各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邮箱:

福田管理局:ftgljfwk@meeb.sz.gov.cn;

罗湖管理局:xzfwk@meeb.sz.gov.cn;

盐田管理局:ytgljhjk@meeb.sz.gov.cn;

南山管理局:nsjfwk@meeb.sz.gov.cn;

宝安管理局:liangyehuan@meeb.sz.gov.cn;

龙岗管理局:xzfwk@lg.gov.cn;

龙华管理局:lhstfw@meeb.sz.gov.cn;

坪山管理局:psxzfwk@meeb.sz.gov.cn;

光明管理局:sthjxzfw@szgm.gov.cn;

大鹏管理局:hjglk@meeb.sz.gov.cn;

深汕管理局:ssglj@meeb.sz.gov.cn。

附件:   附件1:环评单位自查自纠表.doc

   附件2:环评工程师自查自纠表.doc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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