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法规 » 食品法律法规 » 正文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1〕30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6  来源:应急管理部
核心提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特种作业操作证》(C 0210-2021)标准已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工作门户(http://59.255.22.67)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为提升应急管理系统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决定在自2022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特种作业操作证》(C 0210-2021)标准已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工作门户(http://59.255.22.67)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为提升应急管理系统数字化服务与监管能力,决定在自2022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

按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标准,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生成,目前已将相关数据项推送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本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调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关接口,并根据业务需要改造相关审批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使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的,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改造),满足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调用、使用条件和监管执法人员检查执法需要。

二、修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负责该项行政审批业务的单位按要求适时修改与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允许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自由选择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实体证件或电子证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大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宣传推广力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申领、使用等宣传,多渠道普及电子证照知识,扩大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知悉率。要在办事服务大厅或行政审批窗口,通过印制明白纸、发放宣传页、LED屏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下载、亮证等工作(《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指南》详见附件),引导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了解并下载使用电子证照。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相关业务工作有序开展。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人员培训,确保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系统掌握电子证照知识,熟悉相关应用场景。各地在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或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联系。

附件:   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指南.pdf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正文下载: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doc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pdf

 
 
[ 食品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法规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