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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21〕58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核心提示:你厅《关于恳请明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请示》(内环发〔2021〕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恳请明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请示》(内环发〔2021〕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22项规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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