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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5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5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宝贵意见。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5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刘文红

电  话(传  真):0731-84588567

地  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邮  编:410011

邮  箱:hnsftlifaerchu@163.com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

湖南省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目的与适用】 为了促进和保障茶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坚持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统筹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相关活动。

第二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茶产业发展中的空间布局、资金投入、品牌建设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产业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当地茶产业发展规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产业布局、建设重点、保障措施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耕地保护、林业发展、自然资源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特定领域以及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规划相衔接。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安排茶产业发展用地。茶叶主产区新增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应当优先保障茶产业发展。

第四条 【产业建设】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茶树良种。支持现有茶园提质改造,推广生态、绿色、有机种植模式和标准化、机械化、智慧化茶园建设。支持创新加工技术、加工工艺、加工装备,提高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开发创新产品和衍生产品,延伸产业链,提升茶叶附加值。支持产销对接平台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做好产销信息的采集、共享与发布,推动湘茶出湘,拓展国内外市场。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推进茶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茶旅融合示范县、茶叶特色小镇、茶叶综合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等方式,促进茶产业协同创新,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提升联农带农水平,提高茶产业整体竞争力。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培育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鉴评、品牌推介、平台建设、文化推广、技术指导、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品牌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潇湘茶、湖南红茶、安化黑茶、岳阳黄茶、桑植白茶等公用品牌建设,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支持本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共同发展“三湘四水五彩茶”,构建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体系。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品牌创建和管理。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和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或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或补助。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补助办法,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统一补助标准。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品牌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支持创建国内外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茶品牌的宣传普及,提升本省茶品牌的影响力。

第六条 【文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茶文化资源,加强对古茶园、茶道、茶碑、古茶号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公共媒体资源,加强茶文化和茶知识的传播,促进茶文化与湖湘文化相结合。支持开展中华茶祖节、国际茶日等茶文化节会活动,建设茶博物馆、茶文化驿站等茶文化场所,鼓励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茶事、茶文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茶主题公园、茶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文旅康养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七条 【科技与人才】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叶企业和教学、科研机构开展茶树优良品种选育、茶叶高产优质栽培、加工升级转化、质量安全管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转化和应用推广服务,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支持茶产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实用人才。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茶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鼓励茶产业从业者参与茶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职业技能待遇。

第八条 【扶持措施】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资金等措施,形成多方投入的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茶园的权利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支持茶园权利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茶产业联合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通过并购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促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

第九条 【考核监管】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对在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对茶叶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建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条 【禁止条款】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毁损古茶林;

(二)侵占和破坏茶树种质资源,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茶树种质资源。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并处每株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湖南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茶树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茶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建设、科技人才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

本条例所称茶叶主产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茶叶主产市(州)、县(市、区)。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种质资源价值的野生型、过渡型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古茶林是指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茶树群落。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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