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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8  来源:海关总署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在中国和缅甸之间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缅甸。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4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缅甸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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