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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2〕5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9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按照《深圳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深府〔2022〕13号)的文件精神,为依法制定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疫苗的安全监督,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室,邮编:518040,联系电话:8307029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奖励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yab@mail.amr.sz.gov.cn,并请在邮箱标题中注明“奖励办法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附件1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线索,及时发现、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和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政策制度;

(二)受理查处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

(三)审定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申请,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并发放奖金;

(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五)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举报奖励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区(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层级事权划分,受理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的查处工作,负责本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及发放、归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并形成接报记录:

(一)来访形式;

(二)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依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获得相应的奖金或精神奖励: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 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应的证据;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第七条 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第九条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相应的奖励:

(一)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未依法进行许可、备案、检验、检疫的食品药品,或者进口未经批准、检验检疫、评估的食品药品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可能造成危害的;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使用禁用、未经批准的原料及其它物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及其它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药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药品的;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添加剂或者其他成分不符合安全、卫生等相关标准的;

(五)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食品药品,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七)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九)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具体行为种类进行细化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奖金奖励的举报,实行一案一奖,按如下原则予以奖励:

(一)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市场监管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的举报;

(三)假冒食品药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企业员工除外);

(五)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属于消费者投诉举报件的;

(九)同一举报内容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奖励,或者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十)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或者完全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不予奖励;或者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十一)其他不得给与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

第十条 奖励分为两个等级:

(一)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违法事实,并提供了相对应的证据,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一级举报,给予一级奖励。

(二)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明确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仅提供了线索,若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并按照相关规定决定立案查处且查证属实的,属于二级举报,给予二级奖励。

只提供线索,但未提供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人举报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没决定且有五千元以上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一、二级举报奖金额最高皆不得超过30万元。

(二)举报人举报第七条第九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没决定且有五千元以上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举报人罚没款数额不低于1%的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已经作出罚没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罚没款入库,或者因违法行为轻微,被举报人及时纠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违法,但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级举报奖励300元,二级举报奖励100元;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最终判定为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但罚没款实际入库金额低于五千元或者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但按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可给予奖金奖励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7%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给与奖励,一、二级举报奖励最高皆不得超过10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禽畜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四)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五)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无论是否有罚没款实际入库,一级举报的奖励不低于5000元,二级举报的奖励不低于1000元。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给予奖励时,必须严格按照罚没款比例计算奖金额,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但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有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无直接证明关系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或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时对与被举报人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包括分支机构、连锁店等一并查处的,对该部分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

按本办法给予精神奖励的,对不同举报人分别给予表扬信。

第四章 鼓励业内举报和媒体监督

第十四条 鼓励深圳市行政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电话,鼓励企业员工举报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对举报员工给予相应奖励,并保护举报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员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深圳市食品药品行业内食品药品安全共性问题,鼓励企业员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员工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场监管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奖金兑现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作出认定给予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奖励金额超出市场监管部门当年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预算的,自新增预算到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特殊、跨区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奖励,市场监管部门需将案件查处及奖励审批情况,报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因被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被举报人最终判定为食品药品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在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实际入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作出移交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移交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和标准予以审查认定,在作出认定给予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领奖通知内应告知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金额和申领时限、途径。

第十八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作出行政处理的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并在申请时书面承诺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必要时应根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未提出奖励申请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登记在案。

如举报人因故不能亲自申领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公证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委托他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并申领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由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向财政部门申报,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及其举报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与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奖励标准不一致的,按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但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是指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指我市范围内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是指企业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市质规〔2016〕1号)作废。市场监管部门执行本办法以受理举报的立案时间为准,在本办法正式施行前立案的举报奖励,按照原《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市质规〔201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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