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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3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储备粮竞价交易行为,促进粮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防控廉政风险。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储备粮竞价交易行为,促进粮油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防控廉政风险。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14日前,通过传真、信函、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马伟 联系电话:0951-6986869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粮食大厦

电子信箱:4788930@qq.com邮政编码:750002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服务自治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自治区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储备粮轮换第三方交易的实施意见》(国粮粮〔2022〕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宁夏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受相关单位委托,承担自治区政策性储备粮油、贸易粮及成品粮油的竞价交易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负责组织交易、会员管理、资金结算、商务处理、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组织的自治区政策性粮油、市场贸易粮油及成品粮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组织竞价交易活动的委托方(以下简称“卖方”)提供粮食存储库点,负责粮食交易的质量、出库等相关工作。买方指参加交易的会员。承储企业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油。

第五条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

第六条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粮食买卖双方信用档案,对买卖双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入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市场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七条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的国内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粮油购销、加工转化、饲料生产和其他有需求的企业、个体从业者、粮食经纪人以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注册有效会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均可报名参加竞买(参加竞买定向粮源及特别约定粮源的会员以公告要求为准)。

第八条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代表授权书》;

(三)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企业、个体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证明;

(五)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交易市场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分类发给会员作为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自觉遵守本交易细则和交易市场发布的交易公告;

(三)接受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四)按时参加会员年审。

第十条参加竞价交易活动前,会员应仔细阅读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并熟知各项条款。交易成交后,即视为认同遵守交易细则及交易公告的所有条款,对参与竞价交易活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参加交易的会员须向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交易公告),并确认到账。

第十二条卖方须在签订《交易委托书》时提供《委托标的清单》所涉及的承储库名称(所交易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产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近三个月内的有效《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会前在http://www.grainmarket.com.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http://www.nxgrain.net/(宁夏粮食网)、宁夏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及交易标的清单等内容,交易细则可在宁夏粮食网查询和下载。会员在交易前需参加操作系统培训的应提前书面申请,交易市场组织现场培训,未提出培训申请视为熟练掌握交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自交易公告发布之日起,买方可到卖方承储库点查看大货,卖方承储库点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交易地点:宁夏粮油交易市场交易厅。

第十七条交易方式:网络竞价交易

第十八条因公共网络、服务器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因会员终端设备、网络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在交易前需要临时变更的事项,交易市场须在交易会前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参加交易的会员,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参加交易。现场交易的会员,凭交易密钥进场使用交易设备。

第二十一条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点车板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和交易节依次进行。标的从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次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增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增报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底价无人应价时,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四条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对应购买数量的不能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五条参加交易的会员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六条买方新报价被系统确认后,前一报价自动失效。在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无更高报价时,则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

第二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易中断或产生不合理的成交结果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市场有权确定为无效竞价,并进行重新竞价。

第二十八条交易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粮食竞价购销合同》。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督促、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九条 成交后买卖双方应于3日内签订《粮食竞价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自成交之日起,交易市场可对交割进度进行督促、及时处理商务纠纷。

第三十一条货款支付期限和粮食交割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日历日计算,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 吨(含)以上的,出库期可延长15天。办理融资的会员交割期限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买方于成交之日起一次或分批次将货款汇入交易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交易市场确认货款到账后,买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交割申请,交易市场在2个工作日内,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出具电子《出库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买方出库前应提前通知卖方承储企业做好各项出库准备,按交易市场要求及时报告交割进度。

第三十四条卖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企业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五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油验收无误后在交易系统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经交易市场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市场在规定的出库截止之日起7日内,仍未收到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交易市场在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

第三十六条交易市场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和买方的退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退还给买方。

第三十七条交易手续费收取: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5‰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有关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以交易公告为准,粮食出库数量以《验收确认单》为准。

买方对数量有异议的,双方应停止出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买方对质量有异议,双方应停止出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调解。委托宁夏区内有资质的粮油或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双方经协商或交易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了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买卖双方可签订委托代储协议,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交易市场核实、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待卖方具备发粮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履约时间延长后仍未执行合同的,按照违约处理,合同终止,未履约合同重新组织交易。

第六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一条 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合同终止:

(一)买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卖方签订《粮食竞价购销合同》的;

(二)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的;

(三)未在交割期内完成交割的;

(四)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卖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合同终止:

(一)卖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买方签订《粮食竞价购销合同》的;

(二)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出库的;

(三)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五)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

(六)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七)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及时开具销售发票的;

(八)违反交易合同双方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买方、卖方出现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违约行为的,对未交割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交易市场有权扣除违约方履约保证金,补偿给守约方。违约部分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现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或向交易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五条交易市场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交割过程中存在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的,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高保证金、限制参与交易或禁止交易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由交易市场组织的网上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公告为本细则条款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交易市场负责督促合同的履行,协调商务纠纷。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八条粮食竞价采购可依照本交易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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