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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 (渝环规〔202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有关要求,明确“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额外奖励1000元”,执行生态环境领域内部举报人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号)有关要求,明确“举报人能提供与被举报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明举报时属于被举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额外奖励1000元”,执行生态环境领域内部举报人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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