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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湘安办函﹝2022﹞9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30  来源: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 2022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时间、频次和措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法定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各市州、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 2022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时间、频次和措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法定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中央驻湘单位不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认真组织实施,严格依法监管,绝不能出现监管“真空”和执法“空白”。各级应急部门在科学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督促指导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开展行政执法。年度监管检查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尽职免责和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重要依据。

请各市州安委办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村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家矿山监察局湖南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监管局湖南监管办,将2023年度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执行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1月30日和2023年12月10日前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赵建军,0731-89751340,fgc89751231@126.com。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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