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变化:标准删除了标准的英文名称
解读:这是2012年之后的固定做法。
变化:修改了发布单位名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前言
变化:前言的部分写的比较概括,替代的各标准以及标准的主要变化都写了。
解读:其实还有许多地方有修改,没有具体写出来。
变化:修改了图1检验程序和血清学检测操作程序;
解读:这里的描述有点偏差,应该是修改了血清学鉴定操作程序。
变化:以往历次版本也全部被删掉了
2 设备和材料
基本沿用原来的版本,但是缺少了过滤装置。
存在的问题:2.9 无菌试管中,选择了3 mm直径,这个规格非常非常少见。
3 培养基和试剂
没有大的变化。
存在的问题:缺少了营养琼脂和调节pH的1 mol/L氢氧化钠溶液和HCl溶液。
变化:3.17 增加了Vi诊断血清。
4 检验程序
变化:图1 沙门氏菌检验程序,最下面的那一个格子拆开,变成了三个格子了。
解读:这样对于步骤的描述更明确了。
5 操作程序
变化:5.1预增菌
增加了“无菌操作”和“或合适容器”、“(如果均质杯本身具有无孔盖,可不转移样品)”。
解读:一来明确了无菌操作的概念,第二就是让实验室多了一种容器的选择。
存在的问题:对于调整pH,这里面使用的1 mol/mL无菌氢氧化钠和盐酸,浓度应该是写错了。在GB4789系列标准中,都是1 mol/L这样的浓度。
这个环节常见的实验室错误,就是特定食品样品的原始记录中,没有记录如何进行化冻,是否进行调节pH。
变化:5.2 增菌
没有改变。
常见的实验室错误就是,没有按照标准规定先轻轻摇动前增菌液再转种。这个轻轻摇动,主要是为了避免漏检没有动力的鸡雏沙门氏菌。
还有一类问题,是检验人员嫌麻烦,可能只使用一种温度一种培养基来进行增菌,可能导致漏检。
变化:5.3 分离
可以算是没有改变。
表1删除了每一种培养基上菌落特征最后的句号。
表4将上一个版本的错误“+表示阴性”改为“-表示阴性”。
常见的问题是,在沙门氏菌选择性琼脂平板上挑选菌落的时候可能只选择了典型菌落,而对于可疑菌落常不挑。
存在的问题:划线平板的时候,也需要预先轻轻摇动增菌液。这个标准上没有明确。
要点:5.4.3 使用全自动生化鉴定系统和商业化的试剂盒,如果不是原来标准已经确证过的梅里埃VITEK或API20E,希望实验室要自行做好确证工作,避免错判。
变化:5.5 血清学鉴定
这个章节从排版到描述,都有较多的修改。
变化:5.5.1 这个是新设定的条款
解读:主要是为了防止自凝性。条款描述的比较明确,但是实际工作中,碰到有自凝性的菌株该如何做?是实验室常常忽略的问题。
变化:5.5.2和5.5.3基本上就是重新排版了。
注意:这个章节的血清学鉴定,没有可选项,也就是每个实验室都必须能够完成。目前有些实验室只能做生化鉴定,不做血清学实验,这样的实验室就不具备沙门氏菌检验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样品中更容易遇见H抗原发育不良的菌株。伤寒,甲型副伤寒,肠炎,这些血清型都可能有个别动力缺失菌株。在进行血清学鉴定时,要注意加以识别。
5.6血清学分型(选做项目)
这个环节是沙门氏菌检验标准方法中,最考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一个部分。但是,真心不建议多数实验室开展这个可选的部分。与其投入大量的钱配备各种各样的分型因子血清,一两年后过期作废,还不如把这个部分分包给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可以节省不少的人力物力。……这是我心目中肠道菌检验男神,上海市疾控中心许学斌老师的观点。因为我也很认同,所以特意转发在这里。
5.6.3 还是没有说明Vi抗原如何操作。其实就是跟O、H抗原一样直接凝集就可以了。
5.6.4 把原来写错的附录A改正为附录B了。
附录
附录A 培养基和试剂
存在的问题:比如,灭菌时间都是121℃ 20 min,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都用15 min。明显就给实验室带来麻烦。
A.8.2.1 柯凡克试剂:使用的对二甲氨基甲醛应该是漏掉了一个“苯”字。
A.8.3 色氯酸应该是色氨酸。
这两个错误是上个版本就存在的,需注意
附录B 也有修改。
除了修改了几个错别字,还增加了表内符号的说明。有利于看懂符号代表的含义。
总结
总体来说,这个标准跟国际上所有的沙门氏菌检验方法标准都有不一样的地方。
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持原国标的延续性,部分参考了AOAC、ISO、FDA的有关标准。
标准中没有重新增加MM增菌液和DHL平板,主要是综合考虑到MM致癌性或DHL选择性太弱的原因。
引申出来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GB 4789.28-2013里面对于用于沙门氏菌检验的选择性培养基,规定了使用伤寒、鼠伤寒、肠炎沙门氏菌标准菌株。虽然确实保证表达了硫化氢阴性的生化特征,但是使用伤寒沙门氏菌等危险性太大,不建议实验室作为日常培养基验收的常用菌株。
另外,本标准中,表2 中的三糖铁琼脂的反应结果,用“K:产碱,A:产酸”来描述,与GB 4789.1总则6.1“客观地记录观察到的现象”的要求不符。实际上应该直接用红色、黄色来表示。毕竟,红色也不等于产碱。那实际操作中,凭什么现象判定为产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