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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种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4
核心提示:根据GB28050第七条的规定及相关问答的解释,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种类如下。
   根据GB28050第七条的规定及相关问答的解释,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种类如下:
 
  (一)生鲜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均属于生鲜食品,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举例1:预包装冷冻生产品:绿青鳕鱼块,配料:绿青鳕,水。该产品属于预包装冷冻的生鲜食品,符合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况,无需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5067号民事判决书)。
 
  举例2:某海底椰汤包含有海底椰、螺肉、食用盐等。食用方法:煮熟食用。该产品并非单一成分的生鲜食品,应当按照GB28050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
 
  (二)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三)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两者满足其一即可),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7718的附录A。
 
  (四)现制现售的食品
 
  现场制售食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五)包装的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于包装饮用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举例1:某矿泉水,其标签标示:“每一滴某矿泉水均呈天然弱碱性,含钾、钙、钠、镁、偏硅酸等多种人体所需的天然矿物元素……。”该表述符合GB28050相关问答的解释,属于对包装饮用水的特征性指标的表述,并非营养信息,因此食品生产者无需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91号民事判决书)。
 
  举例2:某矿泉水,其标签标示:“含有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矿物质元素。”同时外包装标示有“天然矿物质含量”表。该表述并非对矿泉水特征性指标的表述,而是属于营养信息标示,涉及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因此根据GB28050第4.2条的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该矿泉水应当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所涉矿物质的含量而非通过所谓的天然矿物质含量表进行标示。当然,如果该该矿泉水的矿物质含量不符合声称的含量标准,则其含量声称本身即属于违规。(参考案例: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
 
  值得说明的是,从目前全国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关于包装饮用水营养信息的认定标准尚存在不够统一的问题。但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从最大程度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笔者仍然建议其坚持保守标示的原则。
 
  (六)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此类预包装食品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a、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b、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c、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d、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e、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举例1:某烧烤调料(复合型),该产品由多种香辛料及食盐组成。上述规定中的香辛料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况为单一原料香辛料和多种香辛料的混合物。就该产品而言除了包含了香辛料之外还包括了香辛料之外的物质食盐。因此不能适用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规定(参考案例: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行初12号民事判决书)。
 
  举例2:茶叶虽然属于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范围。但珍珠菊不属于茶叶的范畴,预包装食品珍珠菊仍然需要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实务中应当注意,菊花茶是否属于茶的范畴目前尚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菊花茶叶作为茶的种类之一,但茶叶的国家标准GBT30766关于茶叶的分类中并不包括菊花茶。从最大可能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建议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申2735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举例1:食糖属于单一成分的调味品,胡椒糖不属于单一成分的调味品。对食糖豁免标示食品营养标签,但对胡椒糖而言,则不能豁免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七)营养强化剂在营养标签中的标示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应遵守GB28050关于营养标签标示的一般规定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八)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GB7718和GB28050均术语食品安全法范畴的法律法规。对于初级农产品的标识并不适用。
 
  举例:莲子,属睡莲科植物的干燥成熟种子,该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因而不适用GB7718和GB28050的标示规定,莲子的食品生产者无义务在该产品的标签上标示营养标签(参考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
 
  适用上述豁免条款时应当注意:
 
  1、由于营养标签的标示与否是以相关食品是否构成预包装食品为重要前提的,因此某食品如果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则不需要标示营养标签。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适用GB28050所规定的营养标签规则。
 
  3、企业自愿标示营养标签的,所标示的营养标签应当符合GB28050的规定。举例:某姬松茸(干制品),该产品存在营养成分表,但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计算错误且误差范畴超出了标准规定。因此该姬松茸(干制品)不仅不属于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情况,且存在营养成分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参考案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
 
  4、食品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的(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5、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6、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相应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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