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组织颁布的GMP:如CAC制定的《食品卫生通用GMP》,WHO的GHP,北欧七国自由贸易联盟制定的PIC-GMP(PIC为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即药品生产检查互相承认公约),东南亚国家联盟的GMP等。
b 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GMP:如美国FDA的低酸罐头食品加工GMP,中国卫生部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
c 行业组织制定的GMP:如美国制药工业联合会制定的GMP,可作为同类食品企业共同参与参照、自愿遵守的管理规范。
d 食品企业自己制定的GMP:可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
2 根据GMP的法律效力分类
a 强制性GMP: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制定、颁布并监督实施。
b 指导性(或推荐性)GMP:由国际组织、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协会等制定,推荐给食品企业参照执行,自愿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