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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3
核心提示:突然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通知,该怎么办?难道就只能“被动接受”吗?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今天一起看下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
   突然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通知,该怎么办?难道就只能“被动接受”吗?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该怎么处理?今天一起看下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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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检申请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的意义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是执法机关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向题食品,或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因此,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检验结论事关被监督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有必要从法律上为其提供救济途径,所以《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复检制度。
 
  申请复检的期限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有些食品生产企业提出5个工作日的时间太短。因为企业不能育目申请复检,有些情况下企业需要自己先自行检验一下,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再申请复检,况且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检期限是15个自然日,因此建议适当延长。因此,《食品安全法》将申请复检的期限确定为7个工作日。
 
  向谁申请复检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复检申请人可以向任何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以上规定提出了意见。理由是: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的随意性太大,尽管有“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的规定,但往往复检申请人选择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会推翻监管部门委托的初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使监管部门的执法陷入困境。因此,建议借鉴《产品质量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基于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复检申请人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
 
  为了保证复检的公正性,《食品安全法》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这意味着并不是任何一家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都可以成为复检机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受理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能随机选择另一复检机构。随机确定复检机构,有利于保证复检的公正性。
 
  快检结果的复检
 
  对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的复检以及对其他食品快速检测结果的复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査检测,被抽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食品安全法》按照国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列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被抽査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向实施抽査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监管部门申请复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的效力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所谓“最终检验结论”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对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检验结论等证据进行审査,这个检验结论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因此“最终检验结论”只是行政程序中的,而未必是司法程序中的。
 
  2
 
  不得复检的情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得复检的情形:
 
  1. 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 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3
 
  不需复检的异议处理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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