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奶粉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美食天地 » 餐饮管理 » 正文

江苏拟立法加强小餐饮管理,生鱼片等食品将禁止小餐饮售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29  来源:江南晚报、现代日报
核心提示:江苏拟通过立法禁止小餐饮经营生食类食品!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简......

江苏拟通过立法禁止小餐饮经营生食类食品!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小餐饮的主体责任,明确禁止11种行为,包括经营生食类食品 、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等,这意味着,今后小餐饮店生鱼片、自制裱花蛋糕等食品将禁止售卖。

20余万家“小馆子”,占全省餐饮半壁江山

近年来,以小吃快餐为主的小餐饮市场,凭借种类繁多、消费价格低、地方特色浓等优势,在餐饮行业内发展迅猛,上“小馆子”也是人民群众日常餐饮消费的主要场所。据统计,当前全省有小餐饮209000余家,占全省餐饮总数的近42%,几乎是省餐饮行业的半壁江山。

什么是“小餐饮”?草案指出,小餐饮是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据了解,全国通过立法加强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22个省出台了小餐饮管理地方性法规,委员和代表们在分组审议草案时认为,一直以来,江苏非常重视对小餐饮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如今通过加快立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实现小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工作常态化、法治化、规范化非常有必要。

馆子里必须悬挂信息卡,从事外卖得标注

为增强小餐饮经营者的安全经营意识,草案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给合格者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卡上信息涵盖经营者名称、地址、举报电话等内容,经营者要将其置悬挂在就餐区醒目位置。

对于提供外卖服务的商家,还应在公示卡内注明。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与入网小餐饮签订安全协议,若发现其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至当地监管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者,第三方平台有权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入网的小馆子必须在外卖平台上主页位置公示信息公示卡和营业执照。

野味、自制生鲜乳饮品不能卖,严禁地沟油,防止气味噪音扰民

为保障食品安全,此次草案明文禁止小餐饮不得售卖自制生鲜乳制品,还指出不得售卖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

草案特别强调,禁止使用法律、法规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并要求,不得使用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草案还严禁用餐厨废弃物,以及废弃油脂加工成的“地沟油”制作食品。

草案还对小餐饮的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提出要求,防止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草案更注重典型示范与品牌整体推进,提出区级政府可以采取优惠措施来支持小餐饮进入集中场所和街区经营,改善经营条件,创建优质品牌,发展特色餐饮。

为减轻小餐饮经营者负担,最大程度地满足办事便利化需求,草案规定了办理小餐饮备案所需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相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同时规定营业执照和小餐饮备案应当同时办理或者一窗受理、一并办理,让小餐饮经营者“少跑路”、办事更方便。

在南京的首创立方小区,公共区域“变身”餐馆“后厨”,该现象已成为小餐饮业经营过程中的热议问题。

禁止11种行为,包括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

街边的小蛋糕、生鱼片等小吃,不少人都喜欢买。不过,一些小餐饮店背后不同程度存在着食品安全问题。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小餐饮不得有11种行为,具体包括:

(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多部门检查的应联合执法、综合执法

目前全省有小餐饮20多万家,占全省餐饮总数的近42%,为百姓提供了很多灵活就业的机会,而且老百姓日常生活也离不开小餐饮的服务与支撑。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小餐饮面广量大,是就业创业的重要渠道,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小餐饮进入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区经营,改善经营条件,创建优质品牌,发展特色餐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表示,有的地方提出,小餐饮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要防止重复检查增加经营者负担。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对小餐饮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检查事项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持“卡”上岗,网络平台应对入网的小餐饮进行实名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草案修改稿明确,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是否从事网络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机关名称等信息。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如今,越来越多的小餐饮入驻网络外卖平台。考虑到对小餐饮的有效监管离不开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管理。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餐饮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

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小餐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美食天地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美食天地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