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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设“禁止选址清单”,这些区域不得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20  来源:封面新闻
核心提示:7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日期为即日起至8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

7月1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日期为即日起至8月10日。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过《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成办发〔2021〕67号),但该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不能设置处罚条款等,因此需要进行完善和升级。

《条例》亮点:建立禁止选址清单

对互联网平台约束审核职责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共5章38条,着力解决餐饮油烟污染源头管控不力、规划布局不合理、烟道设置不合规、科技赋能不足、协调联动不够、制度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建立了禁止选址清单、产生餐饮油烟的业态清单、证照办理审核把关等管控手段和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油烟污染行为发生;明确了餐饮经营者应当履行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清洗等主体责任,确立了基层共治、部门协同等工作机制,特别是新增饿了么、美团等互联网公司在餐饮店铺入驻平台时要履行把关审核职责的要求。

明确这些区域

不得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条例》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防止、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已有的不符合餐饮产业发展规划的餐饮场所,不得改建和扩建,并逐步退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经营区域和时段从事露天烧烤、破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或者为露天烧烤、破墙(窗)烧烤、露天经营大排档提供场地。

在禁止选址方面,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餐饮项目分布情况的排查,制定本辖区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

同时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告知制度,告知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市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并对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选址信息进行审查,禁止不符合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入驻平台。发现已入驻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图片来源:摄图网

新增“存量处理”规定

以2016年1月1日为界

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积极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转换经营业态或者经营场地。

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开办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到期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核发。

违反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拒不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未对所销售的楼盘有无专用烟道进行告知、公示或未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标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建立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告知制度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对入驻平台餐饮服务经营者选址信息进行审查,禁止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入驻平台的,或者未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转载自封面新闻,记者:赖芳杰 实习生:代江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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