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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欠5688元5年不给,警方称系刑侦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5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一饭店老板告民警 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 被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警方称系刑事侦查行为。9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葛青松处证实,中秋节前他已上......

近日,上海一饭店老板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被上海宝山区法院驳回,警方称系刑事侦查行为。

9月1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葛青松处证实,中秋节前他已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他们就是吃拿卡要”。

>>>留电话订包房

民警带走店里4条蛇说要请领导吃饭

葛青松回忆,2017年5月25日,杨浦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领人来到他在闵行区经营的潮汕蛇庄。

“25号夏某就来到店里找,当时我人不在,服务员程某帮他们买了4盒软中华香烟,他说第二天想宴请领导,在我们店里订了三楼的包房,说第二天要吃野味。”

葛青松表示,夏某当时谎称姓吴,还预留了电话。葛先生提供的厨师长李某和服务员程某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年5月25日下午,店里来了4名男人要检查消防,从服务员处拿到4包香烟后说要请领导吃饭,在带走3条眼镜蛇和1条王锦蛇后预订了次日的包房。次日,4人在包房内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在内的野味大餐。

图片来源:摄图网

>>>宴席菜单曝光

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

葛青松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天招待对方是4个人,两个民警和两个社会人员。民警夏某和王某都是杨浦分局某派出所的民警,都穿着便装。当天还在店里三楼包房喝了一瓶2000多元的茅台酒,我们有当天的菜单。”

记者看到当日宴席的菜单,有椒盐大王蛇两条,一条3.5斤,一条3.8斤。此外,还有热气牛肉,雪花牛肉,凉拌蛇皮、糟卤蛇段和眼镜蛇炖土鸡汤、花生米、时蔬,另有一瓶53度飞天茅台酒,价值2699元,共计消费5688元。这份菜单上有订餐民警夏某预留的手机号。

>>>席间谈到罚款?

老板:对方“蛇餐饮是灰色行业,罚款就没事了”

葛青松和服务员程某均证实,宴席间夏某说到罚款。葛青松表示:“夏某说蛇餐饮是灰色行业,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罚款就没事了。我跟他说我的蛇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有合法来源证明。他当时一听就火了,说‘侬眼镜蛇好卖噶!’”

葛青松解释:“店里3条眼镜蛇和1条大王蛇是他们头一天就带走了,后来给我说他们交给动物园了,给了一张扣押单子,盖了派出所公章。”

2017年5月26日宴席当晚,葛青松即被民警夏某跨区带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3条,并于次日将葛青松抓获。经鉴定,涉案的3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2017年9月,葛青松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15日,并处罚金1000元。葛青松上诉后,2018年4月,上海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板被拘役耿耿于怀

起诉对方支付5688元餐费被法院驳回

葛青松对此耿耿于怀,“当年判了拘役,我在杨浦区看守所羁押了4个半月,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蛇庄就不能再经营了。他们第二天过来吃了我的,他们是吃拿卡要的行为。”

“他们消费了也不给钱,实际只付了300元烟钱。”葛青松认为,民警夏某一直未结当日的餐费5688元,遂将其起诉到宝山区法院,要求判令夏某支付餐费。

葛青松表示:“当天是厨师李某做的菜,他和服务员程某都写了情况说明,他俩现在都不干了,但是他俩愿意为我出庭作证。但审讯过程中这些证言都没发挥作用。法院立案后准备开庭,法院认为这是刑事侦查行为,最终驳回我的起诉。”

2022年8月18日,宝山区法院裁定认为,民警夏某到葛青松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青松的起诉。

>>>老板不服上诉

不能因为执行某种公务侵害原告利益

9月14日,葛青松向记者证实,他不服民事裁定已经上诉。“这个民事案子我上个星期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因为上诉状要先寄给原审法官,原审法官已经收到了。”

葛青松在上诉状中申明了上诉理由,称被告来原告承包经营的饭店就餐系民事行为,不能因为执行某种公务而可以肆意侵害原告利益,原告方已实际向被告方提供了餐饮服务,原告与被告方的餐饮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告拒付餐费行为违反相关法规。此外,被告无管辖权限查办原告店铺中3条眼镜蛇。

>>>老板不服上诉

有合法来源 人工养殖并不等于野生蛇

“他们是因为杨浦区一个纯野生眼镜蛇案子,怀疑我是不是同伙才来调查我的。”葛青松透露,杨浦区有人贩卖57条野生眼镜蛇被抓。

“他的亲戚打我电话问我借养殖证,因为我卖过水蛇和王锦蛇给他,所以我通过微信发了养殖证给这个人的亲戚,他拿到养殖证,以为可以逃避处罚,所以诬陷我是他的同伙上线,实际上他的上线是个江西人,警方因此才来找到我调查。”

葛青松表示,虽然都是眼镜蛇,但野生不能等同于人工养殖。“民警通过吃拿卡要,带走了我的3条眼镜蛇,我的蛇是有合法来源的,我提供了养殖场的养殖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还有运输证的原件,法院对此也是认可的。”

如果有合法手续为什么还被判拘役?对此,葛青松称:“我是2017年5月26日被拘,后面经过杨浦检察院三次退检,9月头上移交铁路运输检察院,4个半月拘役我是实报实销。”

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回复函显示:舟山眼镜蛇属于中国本土分布物种,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此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不属于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舟山眼镜蛇虽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但由于其是原产我国的物种,不在被核准范围。

葛青松强调:“这3条眼镜蛇和野生眼镜蛇有本质的区别,纯野生的都是小蛇,长度1米左右。我的蛇是养殖的,长也是1米左右,但是长得粗壮,一条有两三斤重。野生眼镜蛇重才半斤左右,因为野生蛇吃不到食物,还要冬眠,但在温室养殖的蛇一年四季加温,天天吃饱了睡,睡了吃,所以很粗很肥的,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眼镜蛇的毒在牙齿上,蛇肉无毒能吃。”

>>>主动宴请免处?

“不是我请他们,是他们过来要吃我的”

9月14日,接受采访时,针对有网络传言称,第二天是蛇庄老板主动宴请办案民警,葛青松不以为然,认为自己是敲竹杠的受害者:“这个事不是我请他们,是他们过来要吃我的,吃饭过程中他们想搞个3万元罚款,但他们就是吃拿卡要。”

葛青松承认,如果当初自己给了罚款,可能就没有后面这一系列的事情。“我在网上不断地发过控告信,一开始我和杨浦分局警务督察打电话联系,后来我打市长热线上要求给我书面答复,他们才给了一个书面的回执。”

>>>信访办结回复

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反映不实

9月15日,记者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夏某的电话,其手机“正在通话,请稍后再拨”,但反复拨打一直无法拨通。

记者联系该派出所,询问夏某是否在派出所,分局是否会发通报,“媒体采访要通过我们分局政治处再说。”值班民警随即挂断电话。

葛青松表示:“据说夏某现在已经病退了。”他提供的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2022年4月流转办结回复显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某派出所对葛先生的诉求认真办理,您的信访经杨浦分局督察支队核查,认为葛青松反映的民警跨区域办案,在办案中敲诈勒索等问题不属实。葛青松多次信访,并未提出新的证据和诉求,故相关诉求不属实,分局监察室已就具体结论对葛青松进行了告知。

>>>律师以案说法

吃蛇办案是法律规定刑事侦查行为吗?

有律师认为,这不是吃霸王餐,也不是侦查行为,就是这位老板被查获之后的请吃行为,想以此套近乎,达到从轻、减轻、免处的目的而已。但派出所一方以侦查行为为之开脱,相关人员接受高档吃请,至少是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民警去餐馆吃蛇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吗?这样办案可以不用付钱吗?9月14日,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和律师王利华接受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采访。

民警吃蛇算不算刑事侦查行为?

王利华介绍,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明确,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王利华指出,刑事侦查行为涉及调查、讯问、勘查等,“吃蛇肯定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行为,要是吃蛇也算依法侦查,那往后嫖赌都可能是。”

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刘昌松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葛先生起诉的理由似是而非。“刑事侦查行为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饮店就餐,餐饮店提供了服务,不是什么侦查行为,而是典型的餐饮服务合同之民事行为,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理应依法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驳回起诉理据不足。

被告民警在就餐前一日确实在餐饮店“侦查”并发现原告的餐饮店有待售眼镜蛇的行为,次日即就餐日就将原告抓获,应该是先吃一顿大餐后抓捕的,否则这顿无法吃上。

此后,原告确实被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桥归桥路归路,就餐与侦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即使那天被告民警确实在执行“侦查”任务,也有借办案之名到执法对象处蹭吃蹭喝,侵犯执法对象利益之嫌,这也不是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警方跨区“侦查”是否有理有据?

葛先生的店开在上海闵行区,而长白新村派出所隶属杨浦区,刘昌松指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本案被告关联的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闵行区,嫌疑人居住地不详,一般应由闵行区的公安机关管辖,杨浦区的民警跨区来“侦查”,从公开的裁定书中未看到任何依据。

对于葛先生已提交上诉状,刘昌松表示支持,“这样的裁定很难让人信服,上诉是必然的,期待二审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文转载自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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