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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餐饮服务单位须公示食品添加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8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夜幕还未降临,德吉路、天海夜市等饭馆、烧烤店等餐饮场所密集的地方,早已经挤满了前来用餐的食客们。而随着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在享用火锅、烧烤等美味的同时,一些人难免存有担忧:这些食品的配料里放添加剂了吗?经常吃是否对人体有害呢?而随着《西藏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发布实施,公众有权了解就餐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规定》明确,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填制食品添加备案公示表,在店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于应公示而没有公示,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将一律列入监管黑名单,记入信用档案。餐饮服务单位需公示的内容包括: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的食品范围、作用、使用剂量、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添加剂是否索证验收登记等六项具体内容,该内容经餐饮服务单位填写后,需报当地食药监局审查后备案留存,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


食品添加剂不是非法添加物


近年来一些非法添加物所带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甚至一些人谈食品添加剂色变,殊不知这样是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概念,把一些非法添加物的罪名扣到食品添加剂头上。


自治区食药监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处长达娃仓决介绍,因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入食品添加剂是允许的。例如飘香剂、泡打粉、柠檬黄等均是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只要按规定使用,对人体就没有伤害。


记者了解到,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行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西藏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规定(试行)》日前已正式发布实施。


达娃仓决表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在规范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接受市民和社会的监督,形成了一个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监管食品安全的氛围。“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内容知道自己所消费的食品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什么,剂量是多少,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此举也在倒逼经营者在采购、使用环节做到合法合规。”达娃仓决说道。


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很全面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从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购买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食药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索证索票、查验和记录,同时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五专一准确,两公开”(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计量准确,公开食品添加剂品种、公开承诺食品添加剂安全)及备案公示制度管理。同时食品添加备案公示表,要在本单位店堂显著位置或菜单上进行公示。


记者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表范本上看到,餐饮服务单位需公示的内容包括: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的食品范围、作用、使用剂量、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添加剂是否索证验收登记等六项具体内容,该内容经餐饮服务单位填写后,需报当地食药监局审查后备案留存,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除了备案公示外,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服务单位,还要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签订《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达娃仓决表示,在日常监管中,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重点监管内容之一。对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的,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公示而没有公示,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日常监管中将加大对其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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