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6日17时,江永县畜牧水产局渔政人员在永明河红山村河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船在河中电鱼。渔政人员立即对陈某进行查获,当场扣留了陈某使用的电鱼工具,放生了陈某捕获的鱼获物约1.5斤,并对陈某进行了立案调查。由于陈某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电鱼机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江永县畜牧水产局对陈某作出了“没收电鱼工具和购买1000元鱼苗鱼种进行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
9月7日,陈某在县畜牧水产局渔政人员的监督下,在永明河红山村河段将购买的1000元鱼鱼种4000多尾进行了增殖放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