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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瑞食品经营部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重罚2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富宁县人民政府网
核心提示:近日,云南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富宁红瑞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朱某)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3万元。
   近日,云南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富宁红瑞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朱某)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3万元。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3月起在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城北新兴北街11号二楼、三楼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采取免费服务、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材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经营的“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驼鸟油抑菌软膏”、“破壁松花粉制品”商品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于2018年11月12日被本局联合公安部门当场查获。
 
  经营中,当事人对属于食品的“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宣传为对人体筋膜有治疗作用,可内服可泡酒外擦;对属于食品的“破壁松花粉制品”通过《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的宣传书进行宣传为“松花粉能有效预防感冒、习惯性便秘、糖尿病、肿瘤等各种疾病”等内容;“驼鸟油抑菌软膏”其包装上表明的适用范围为劲、肩、腰脚疼痛的亚健康人群,未写明治疗功效,但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的宣传为“驼鸟油抑菌软膏”的主要功效是消无菌性炎症、修复再生细胞、疏通经络,渗透性很强,被称为“液体黄金”。至查获时止,根据执法人员通过核对账目和消费者提供的数据统计,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共获得销售收入8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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