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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2  来源:西宁晚报
核心提示:7月1日,记者从西宁市司法局了解到,西宁市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制定的《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7月1日,记者从西宁市司法局了解到,西宁市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制定的《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有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程序报告检验结论;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留样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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