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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布公布3宗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2019年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处的典型案例(第一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2019年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处的典型案例(第一批)。

  2019年,清远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明确的部门职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局近日公布第一批3宗食品安全方面的典型案例,警示并引导经营诚实守法经营,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2019年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处的典型案例一

  英德市黎溪镇某腐竹加工厂无证生产加工腐竹案

  【案情简介】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英德市黎溪镇大埔村委会的英德市黎溪镇某腐竹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负责人黄某在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2018年2月份开始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经营,其行为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2019年7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生产的原料等物品,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警示】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019年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处的典型案例二

  佛冈县石角镇某酒庄销售假冒洋酒案

  【案情简介】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冈县石角镇福田路的佛冈县石角镇某酒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标示为“Hennessy V.S.O.P”的7瓶洋酒既无中文标识,又经鉴定为假冒洋酒;其销售标示为“MARTELL NOBLGE COGNAC”的9瓶洋酒无中文标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2019年8月,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没收侵权的品“Hennessy V.S.O.P”7瓶,罚款合计9500元。

  【警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者,除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查处的典型案例三

  连州市某肠粉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加工肠粉案

  【案情简介】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依法对连州市某肠粉店用于加工肠粉使用的“花生油”进行了抽检,发现其“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为94.2ug/kg,[技术指标为≦20ug/kg],不符合GB2761-2017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19年9月,连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

  【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反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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