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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严查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9  来源:中新经纬
核心提示: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8日消息,近日,农业农村部、教育部、卫健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8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8日消息,近日,农业农村部、教育部、卫健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通知》称,要充分认识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同时,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审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管理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实验室依法依规建设。
 
  《通知》提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规范实验活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对海关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紧急需要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紧急实验活动结束后,应依法停止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拟继续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应依法获得相应实验活动行政许可。
 
  此外,加强实验活动监督检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执法,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对实验室能力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暂停或取消实验活动许可。加强相关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相关科研项目审查管理上,《通知》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督促实验室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督促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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