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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检察院联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召开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座谈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微信号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升案件质量,12月10日,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联合召开“关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座谈会”。会议由广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春蕾主持,广阳区检察院检察二部全体干警、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法制大队、食安大队、辖区内13个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为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提高执法办案能力,提升案件质量,12月10日,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主动邀请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联合召开“关于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座谈会”。会议由广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春蕾主持,广阳区检察院检察二部全体干警、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法制大队、食安大队、辖区内13个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互动交流热烈真挚,李春蕾凭借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讲解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所适用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剖析了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并结合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正在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取证标准、法律文书规范制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故意不供述、被害人不愿作证、会计账簿保存不全等实际情况,因此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春蕾建议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证必须合法,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应该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取证方式、证据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要求;二是针对该类言辞证据弱化,直接证据较少的情况,应当全面调取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购货收货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客观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数额;三是侦查人员应对证据进行全面核实,特别是对第三方出具的有关于物品性质、涉案金额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要进行实质复核。与会人员还对如何加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进一步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交流。双方干警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分享自己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对个案如何准确定性,如何全面取证,如何加强公检协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双方一致认为,以座谈会的形式解决一定时期内案件的办案效果针对性强,有利于加强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有利于强化办案干警的“证据意识、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为今后两机关在工作中更好地沟通配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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