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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违法?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6  来源:广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重拳出击,着力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今天为大家公布前五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铁拳”行动,重拳出击,着力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第二批10个典型案例涉及“经营违禁河鲀鱼”“非法添加药品”等,今天为大家公布前五个典型案例。
 
  01 广州品牛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河鲀鱼食品案
 
  10月20日中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向陈某等4名顾客提供餐饮服务,菜品包括鸡浦鱼煲萝卜丝汤、猪肉煲、金古鱼等。其中鸡浦鱼煲萝卜丝汤使用河鲀活鱼为原材料,由当事人员工宰杀后加工制作。食用上述菜品后,陈某等4人出现身体不适,经广州市番禺区疾病预防中心调查后初步认定,不适症状属于进食河鲀鱼引起的食物中毒。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河鲀鱼菜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且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已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的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25日将该案移交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02 毕某某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毕某某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赛维娜金装胶囊1934粒、赛维娜红装胶囊272粒,存放有铁壳塑料薄膜封口机2台、赛维娜胶囊包装袋4.76万个、防伪标识3500个。经快速检测,2种胶囊“西布曲明”等项目呈阳性,涉嫌含有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依法对原料、成品及设备采取查封、查扣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赛维娜金装胶囊、红装胶囊生产加工活动,且产品检验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渠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
 
  根据《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自2010年10月30日起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毕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3 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食品及未记录出厂检验信息案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广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食品在流通领域抽检不合格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的花生食品,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甜酒味花生”150包、“奶油味花生”600包,涉案货值2455元。同时,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未如实记录生产、销售、出厂检验信息等违法行为,且一年内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禁止5年从业食品生产经营的决定。
 
  04 广州市长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案
 
  9月15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潮州市市场监管局枫溪分局的移送线索,反映广州市长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莲蓉味月饼”“豆沙味广式月饼”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9月16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日因设备布局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及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被行政处罚1.5万元;2021年3月31日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3元及行政处罚5万元;2021年4月22日因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芒果Q果”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南乳饼”,被行政处罚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62.3元和责令停产停业3日。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限制。
 
  05 江某某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案
 
  2021年1月,根据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位于花山镇龙南路的某米粉厂时发现,其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擅自从事湿米粉生产经营活动。对该米粉厂的无证生产行为,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生产设备和行政处罚42.89万元。
 
  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米粉厂当事人与经营场所出租方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江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明知该米粉厂未取得湿米粉的生产许可,但仍持续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共收取租金6.08万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江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8万元和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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