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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1  来源:杏花岭检察微信号
核心提示:日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日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高某、毛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批量购买多种保健产品,经过再次包装后,通过网络售卖,赚取差价。多款在售保健品被检测出含有非法添加物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毛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本案已宣判。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假冒保健品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销售者夸大功效,通过营销手段将本不具有治疗功能的保健品打造为包治百病的“神药”;另一方面,保健品购买者多为老年人,面对五花八门的保健信息难以分辨,容易上当受骗。
 
  在此,检察机关提示广大民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在购买保健品时,应到正规医疗机构或商店购买,仔细辨认产品批号、说明书等安全标识,谨防假冒伪劣产品,以免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文字: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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